一、藉實地查核,建立本公司與印尼兩個數量及品質公證公司以及本公司品質監督代表間建立互信、有效的溝通管道和人際關係,對解決進口印尼煤裝卸貨港間總水分差異及買方煤樣總熱值與公證報告總熱值差異超出容許誤差問題,建議公司每年均派員出國赴印尼洽公,瞭解各煤礦生產、裝煤港及交通狀況,並查訪其他潛在的數量及品質公證公司,適時建議加入競爭,達成更公正有效的燃煤公證,以保障公司權益。此次洽公順便詢問煤商及公證公司就印尼煤採用Dome或Silo儲存六十天或三十天以下之意見,以及其他有效防制煤塵的存煤方式,供公司決策參考。二、本公司所購燃煤約60%來自印尼,其煤品質及交貨穩定性,直接影響公司供電穩定,重要性可想而知,尤其低灰低硫亞煙煤在電廠排煙脫硫設備未充分發揮效益前,解決環保問題上幫助很大,但印尼煤遠較其他煤源國所產煤年代較輕,具有高水分和高揮發分性質,且較不穩定,部分性質較特殊之煤,在品質公證中需採用高於通用的檢驗標準來解決,往後本公司收煤電廠如發現嚴重異常,應迅速反映給購煤單位,以利及時轉知煤商、礦商、公證公司及本公司品質監督代表知悉,並迅速解決來保障本公司權益。本文電子檔已上傳至出國報告資訊網(http://report.nat.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