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6-09-16 至 2006-09-28

前往地區

  • 西班牙

出國人數

共 2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502363
主題分類 智慧財產
施政分類 智慧財產權保護
計畫名稱 赴歐洲內部市場協和局(OHIM)接受商標專業審查訓練(本局95年度科專計畫)
報告名稱 赴歐盟內部市場協和局(OHIM)研習報告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06-12-22
報告書頁數 97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6-09-16 至 2006-09-28
前往地區
  1. 西班牙
參訪機關 歐盟內部市場協和局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歐盟內部市場協和局商標制度,商標異議制度
備註 以會簽數計算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劉蓁蓁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權組 商標高級審查官 簡任
高秀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權組 商標審查官兼科長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商標法所保護之商標權,係採屬地主義(TERRITORIALITYPRINCIPLE),所謂屬地主義(TERRITORIALITYPRINCIPLE)係指在特定國所取得之權利,其保護僅侷限於該國之內,而不及於該國領域之外。惟附加商標之商品流通無遠弗屆,不受地域國度之限制,在國際貿易蓬勃發展下,往往造成各國權利之地域性與國際貿易之跨國性衝突之情形,而這種衝突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協調,將會阻礙國際貿易的自由流通(PRINCIPLEOFTRADELIBERATION),國際間爰有建立國際商標規範之共識,以衡平國際化與地域性之衝突,例如1883年巴黎工業財產權保護同盟公約及1994年簽署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簡稱TRIPS)乃應運而生。1993年成立了「歐洲聯盟」(簡稱歐盟,EUROPEANUNION--EU),目前已有25個國家參加,是當今最強大的地區性國際組織,類似聯邦制國家的概念,進行歐盟商標權的保護,建立統一的商標制度,包括一份申請書可申請25個國家註冊保護、使用語言的規定、申請人資格(QUALIFICATIONSTANDARDOFPRELIMINARYEXAMINATION)、可申請的標的(歐盟共同體商標要素)、駁回註冊的絕對理由(ABSOLUTEGROUNDS)、優先權(PRIORITY)、展覽會優先權(EXHIBITIONPRIORITY)、駁回註冊的相對事由(RELATIVEGROUND)、共同體商標的耗盡原則(DOCTRINEOFEXHAUSTION)、使用保護原則、在公眾不會因移轉而發生誤導之情形下,共同體商標得移轉等,另歐盟共同體商標異議制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其在先權(SENIORITY)、第三人提出應予核駁之意見及異議(OPPOSITION)程序等相關規定,應足供我國未來修正商標法之參考。
前往原始報告頁面: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502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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