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4-08-16 至 2004-08-20

前往地區

  • 香港

出國人數

共 1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303063
主題分類 電信通訊
施政分類 電信
計畫名稱 四方海纜合作會議
報告名稱 四方海纜合作會議
報告日期 2004-09-13
報告書頁數 1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4-08-16 至 2004-08-20
前往地區
  1. 香港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四方海纜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電信分公司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劉錫鎔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電信分公司 海衛處 副工程師 其他
報告內容摘要
「四方海纜合作」會議第七次會議摘要報告劉錫鎔93/08/23壹、主辦單位、會議主席、出席代表及會議目的一、主辦單位/時間/地點:香港和記環球電信(HGC)/2004年08月17-19日/香港。二、會議主席:韓國電信Mr.SunghanHong。三、出席代表:購方KT(1)、CT(1)、HGC(3/含1名律師)及CHT(1)共6人參加;供應商SingTel共9人參加;本分公司指派海衛處三中心劉錫鎔副工程師出席。四、會議目的:(1)與優先供應商就技術及商業未決項目進行面對面澄清與溝通。(2)與優先供應商就供應合約草案內容進行討論與協商。(3)確認供應合約草案並訂定簽約日期與地點。 #36014;、會議摘要:一、繼續與優先供應商(SingTel)就技術及商業未決項目進行面對面澄清與溝通(1)技術未決項目:a)PartTimeTraffic雖供應商表示C2C海纜與TGN-P網路可提供PartTimeTraffic服務,但購方堅持要求提供整個端對端鏈路之PartTimeTraffic服務。由於供應商現有日本及美國陸鏈SDH設備可能無法支援PartTimeTraffic服務,供方僅承諾PartTimeTraffic服務之提供與否將視日/美陸鏈提供者可否免費提供而定。供購雙各堅持己見,仍繼續協商中。b)電路接取問題對於本分公司要求供方自行吸收所有C2CNCIC淡水海纜站對CHT收取每路USD50K之電路互接費用,雖然供方初步同意將自行吸收前四路STM-16電路費用,但購方認為依RFP要求,供方須將購方採購電路引接至購方指定之介接點,所有介接費用皆包含於電路費內,因此要求供方全部吸收於此採購案中之介接(互接)費用。供方會後已初步同意將購方採購電路引接至購方指定之介接點。c)C2CShima延伸至JUCNShima問題供應商基本上同意將本分公司通往ShimaC2C之2*STM-16電路延伸至ShimaJUCN。至於延伸所需費用,將俟資料備便後,儘速提供。(2)商業未決項目:a)亞洲內10G頻寬採購內容及價格澄清根據上次韓國會議,供方之認知為購方採購10G內容為4*STM-16,且頻寬開放範圍限制在台灣/韓國/大陸/香港四地C2C海纜站與日本Shima間,價格為USD1.5M。但購方對10G內容之認知為台灣淡水至日本Shima之2*STM-16以及其他5G等效頻寬。5G等效頻寬內容將由購方決定,可包含STM-4/STM-1電路,至於開放範圍含C2C所有海纜站,包括菲律賓及新加坡。由於STM-4/STM-1所組合之電路價格遠高於純STM-16電路價格,且通往菲律賓及新加坡之電路價格亦遠高於其他地區,供/購雙方無法達成協議,仍待解決。b)簽約與開立發票問題澄清由於供方擬以SingTel名義與Consortium簽約,再將供裝責任委由C2C負責,並由C2C執行供裝並開立發票。對此安排,本分公司原堅持此採購案供方簽約者與開立發票者須同一公司,後經相關單位確認,本分公司亦可接受此安排。c)供/購雙方對合約之責任義務原購方擬以整個Consortium名義簽約,但考量HGC律師所建議,各電信公司皆有其不同電路需求,且個別電信公司皆不該負擔其他電信公司之合約責任義務,故改採各電信公司分別與供應商獨立簽約,且各電信公司間並無法律上合約責任義務關係。d)CT增購10G大陸至PAIX頻寬CT於與購方完成議價後對供方提出另外10GNanhui-PAIX頻寬需求,供方於此次會議中表示已無現有頻寬可賣,但願考慮增購設備以啟用新波長,價格無法與先前估價相同。經會後估價,其價格為USD12.5M,為原報價2倍,此價格似乎意味供方無意提供,相信CT也無法接受此報價。e)付款時程由80-10-10改為40-40-10-10CT表示該公司對先前RFP設定付款時程有意見,擬將首期款由80%改為40%,半年後再另付40%,由於此改變有利於購方,因此購方也樂觀其成。供方後來表示異議,認為購方不可擅改彼此同意之條款,但購方表示RFP之條文係詢問供方是否可同意,供方同意後是不可變更,否則即違反承諾。但購方可提出不同條件,當然,新條件仍需供方同意才有效,但並不涉違反承諾。會後供方並未接受新付款時程,但將繼續協商。二、與優先供應商(SingTel)就供應合約草案內容進行討論與協商:(1)供應合約內容:供應合約內容包括下列四文件:(a)CPA(CapacityPurchaseAgreement):主合約(容量採購協議書)(b)Schedule1~4:相關附件Schedule1:PurchasePriceSchedule2:O MPaymentsSchedule3:IRUServiceLevelGuaranteeSchedule4:TechnicalSpecifications(c)RFP及TenderingProposal(d)MeetingMinutes(2)供應合約條文討論與協商:由於供應商所提供「供方版」合約草案並未反映過去供購雙方所討論達成之共識,購方代表於第一天會議中與律師共同討論,決定自行研擬「購方版」合約草案,並於第二天下午完成「購方版」合約草案,下午六時將「購方版」交供方確認並尋求意見。供方於第三天下午六時僅完成「主合約」確認與修訂,由於「供方修訂版」主合約又推翻了許多購方版之條文,購方表示相當不滿,認為不給供方較大壓力,將無法於短時間內完成供應合約。為表達不滿及避免交易破局,購方決定不與供方協商,並於第三天晚上僅要求SingTel一名代表至會議室,表達對「供方修訂版」強烈不滿,並要求供方修改其「供方修訂版」,並告知俟收到供方修改之「供方修訂版」後,再考慮以電話會議進行協商。整個會議也告結束。三、確認供應合約草案及訂定簽約日期與地點:(1)確認供應合約草案由於供/購雙方對供應合約草案岐見甚大。購方為表達不滿及避免交易破局,已要求供方重擬「供方修訂版」供應合約草案,並擬以電話會議討論,若討論進行不順利,購方擬要求重新與另一投標商FLAG議價,屆時整個採購(含訂約)時程可能因而延後;若進行順利則預訂於八月底北京會議完成供應合約草案之最後確認。(2)訂定簽約日期與地點雖本分公司表達本分公司希望舉辦簽約儀式會議,但因CT代表表示無法取得該政府同意至台灣開會,若8月底可順利於北京會議完成供應合約草案最後確認,暫定於9月中旬於韓國舉行簽約儀式。四、未來工作安排由於供購雙方無法在香港會議中對供應合約達成共識,主席遂安排於8月底於大陸北京召開合約最後確認會議。由於雙方尚存有重大岐見,是否能及時克服且於北京完成合約確認,仍是變數。基本上,海纜頻寬採購已接近尾聲,四方合作會議在海纜頻寬採購告一段落後,將繼續尋求各電信公司於亞太及越太平洋區海纜頻寬長期需求之解決,如聯合採購PC1海纜或是新建海纜等。四方海纜合作會議擬於北京進行「聯合採購PC1」之討論,且將擬定聯合採購PC1之高階指導原則,必要時將邀請業者GlobalCrossing參加,本分公司是否將繼續參與聯合採購PC1海纜或建設新海纜,有待上級指示。五、建議及待決事項有關本頻寬採購案之供應合約,購方除擬於本(8)月底大陸北京會議中對合約條文作最後確認,購方也考慮發出電路使用意願書,以加速電路供裝。由於供應合約內容牽涉會計及法律等專業條文以及本分公司急於使用通往日本Shima兩路STM-16電路,因此擬請各相關單位惠予協助下述相關工作,以俾便採購案順利執行:(1)會計室本分公司已表示可以接受直接與SingTel簽約,並由C2C台灣供裝且開立發票給本分公司。因此,本案將有5%營業稅(不包括在目前頻寬採購估價內),但不衍生預扣所得稅費用。有關供應合約草案中與會計有關部分條文,擬請會計惠予確認。(2)國關處有關供應合約中涉及法律專業條文,擬請國關處本分公司法制人員惠予確認。另外,會議已決議於8月31日至9月3日於大陸北京舉行供應合約最終確認會議,由於時間緊迫,且赴大陸之公文須經交通部批准,擬請國關惠予協助辦理派員出國手續。(3)規劃處海纜頻寬採購已接近尾聲,四方海纜合作會議在此採購案告一段落後,將繼續尋求各電信公司於亞太及越太平洋海纜頻寬長期需求之解決,如聯合採購PC1海纜或是新建海纜等。本分公司是否將繼續參與聯合採購PC1海纜或建設新海纜,敬請規劃惠示意見,並請上級指示是否繼續參與。(4)網路處五中心有關本分公司於本採購案中所增購2*STM-16至C2CShima容量,係將銜接本分公司於JUCN之容量。有關JUCN電路開放及其ODF介接點,敬請網路五中心惠予預先準備,以便未來SingTel要求KDDI進行電路互接作業。(5)海衛處三中心淡水海纜站/四中心愛國機房本分公司於本採購案中所購6*STM-16容量將由NCICC2C淡水銜接至CHTAPCN2淡水,再接往CHTTPEITMC。其中有關NCIC淡水與CHT淡水間光纜、SDH設備及介面之準備與執行,擬請海衛三中心淡水海纜站惠予預先準備。另外,有關CHT淡水與TPEITMC間光纜、SDH設備及介面之準備與執行則擬請海衛三中心淡水海纜站與海衛四中心愛國機房惠予預先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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