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0-12-26 至 2001-01-03

前往地區

  • 瑞典

出國人數

共 2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000487
主題分類 公共工程
施政分類 工程管理
計畫名稱 N729/730貨艙保溫工程合約修訂
報告名稱 N729/730貨艙保溫工程合約修訂
報告日期 2001-02-02
報告書頁數 0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0-12-26 至 2001-01-03
前往地區
  1. 瑞典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基隆總廠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葉宣橫 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基隆總廠 總廠長室 副總廠長 其他
陳怡璋 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基隆總廠 設計組綜合課 課長 其他
報告內容摘要
一.緣起及目的(一).新船HNO.729/730貨艙保溫工程係由瑞典廠家YORK(原SABROE)及其合作廠商THERMOSERVICE承包施工,原訂合約施工日期為89年7月3日,期間經協調延至89年8月17日開工至90年1月4日完工。(二).唯因受冷凍船運輸市場陷入不景氣影響,EST冷凍船隊有二十多艘停擺,且冷凍船運輸旺季僅有北半球冬春季短短數月,故船東有意延後接船,刻意干擾施工進度,以冷凍貨艙甲板平整度為例,雖已投入大量人力及時間,並請廠家派專業技術人員到廠研擬施工基準,船東仍百般阻撓,至今艙區無法完全交驗通過,造成保溫工程一延再延,無法施工。(三).因本保溫工程外包案係由廠家保證性能及進度,且由廠家18位國外工人負責主要施工,故合約係以固定開工日期、固定完工日期及施工工期簽定,付款方式亦以固定進度及日期L/C付款簽定,廠家只要依固定進度及日期即可領款。(四).因合約中對雙方皆訂有延誤施工之罰則,如今總廠因船東刁難而造成工程一延再延,廠家無法施工,人力機具閒置,廠家無法承受,要求總廠明確告知確實施工日期,並依合約給予合理補償後退還已領合約款項並修訂合約,否則將於2000年1月4日原訂合約完工日撤走人力機具。(五).總廠本項貨艙保溫工程係由艤裝工廠主辦,唯因前製程之船體甲板平整度及油漆塗裝,甚至管路系統皆無法交驗,無法讓廠家施工,又無法確定施工日期,另一方面又面臨CKP主日程交船之壓力,造成艤裝工廠進退兩難,故由總廠召開會議,擬訂因應對策及較可行施工日期後,指派職等兩人代表總廠赴瑞典與廠家協商。(六).本次出國與廠家協商之主要目的有三:1.協商原合約延續事宜,促成廠家依原合約執行。2.協商補償事宜,依合約第16條及30條執行。3.協商合約修訂事宜,包括新工期及付款條件等。二.協商結果及續辦動作(一).雙方於89年12月30日簽定備忘錄,重點說明如下:1.雙方皆表達繼續合作之意願,並依原合約第16條之suspension及第30條extracosts由廠家提出補償款項清單,送船廠審查。此項已達到出國前本總廠與律師研討之主要訴求目標,即合約繼續有效,廠家於船廠給予合理補償後需依修訂合約繼續施工。2.廠家依原合約將於本公司批准補償款項後退還全部已領工程款。3.廠家暫不提領所餘三次分期付款,條件是船廠須於90年1月18日前先確認補償及合約修訂是否成立。4.廠家要求於本次合約修訂時,須以2001年工資率取代原合約2000年工資率,以符原合約精神。廠家所報2001年工資率,已請艤裝工廠詳細評估其合理性,並要求廠家說明及調整。5.廠家強調基於成本、人力,機具及業務安排,要求於90年1月18日前確認以上補償及合約修訂案,並預訂於90年1月15日~18日到廠協商簽約事宜。6.廠家同意派2人留守至保溫工程開工,唯須全薪,並同意以每天8小時計價。7.廠家強調固定工期及固定日期提款乃本案之要件,否則無法承擔資金周轉,更強調待工條件及補償須於合約修訂時,作更明確之規定以符合實際成本,相關草案將於90年1月10日前提出。8.本總廠須提出實際可行之固定施工日程,以作本次合約修訂之基礎。(二).目前續辦動作1.總廠於90年1月4日、1月5日及1月9日陸續召開檢討會,詳會議記錄備查,共檢討因應對策及擬訂新施工期,相關訊息均已通知廠家,請其提出最省成本方案,廠家已於近日回應。2.有關廠家所提補償、2001年工資率追加款項及合約修訂內容,已請艤裝工廠儘速詳細評估其合理性,向廠家協商降價並依採購法提報公司,辦理補償及合約修訂事宜,完成後總廠將要求廠家來廠議決。三.協商過程雙方主要意見差異表項目總廠意見廠家意見合約規定合約有效日期至工程完工後一年保固期滿為止到合約所訂工程完工日2001年1月4日合約即中止1.依第二次合約修訂工程完工日為2001年1月4日。2.依合約第20規定合約有效日期至工程完工後三個月保固期滿為止。工期可調整彈性,否則無法配合工作靈活安排之需求。1.固定,否則廠家無法保證進度及控制成本,尤其國外工人及機具皆已簽約依固定工期付費。2.工期若有任何變動,皆須修訂合約。1.第7條規定固定開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工期,並規定施工期間,若有延誤、天然災害及不可抗力事件,船廠可於事件發生3天內,以文件正式通知廠家延期天數。2.雙方為彼此立場爭論而延後生效達一年以上,至89年6月才生效付出第一筆款。付款依實際進度付款,須有現場簽字認可。1.依進度及固定日期付款,否則無法配合保證進度及工期,更無法控制大量資金流動。2.若須有現場簽字認可並依實際進度付款,則須由總廠自行控制進度,廠家無法保證進度L/C付款,廠家提出無責聲明即可兌取。待工1.船東刻意刁難工程進行,造成待工。2.長短期待工皆適用1.船東刻意刁難屬總廠負責項目,與廠家無關。2.僅能有短期待工,否則即須修訂合約。3.不能把異常當正常,否則工期一延再延,成本大增,並影響未來業務安排,對方雙方皆不利。1.第30條說明待工為在合約規定施工期間,在非歸責於廠家之情況而廠家無法施工時,是為待工。2.第16條規定工程中止,總廠有權以文件說明理由通知廠家工程中止,廠家不能拒絕,但總廠須給廠家合理補償。待工補償依合約第30條補償。1.依合約第16條給予合理補償,即廠家增加之所有實際成本。2.依合約第30條補償,但須達到廠家增加之所有實際成本。3.廠家國外工人之成本為週一至週六:4350元挪威幣/每天;週日:500元挪威幣/每天。(挪威幣:瑞典幣=1.1:1.0)1.依合約第16條給予合理補償。2.依合約第30條補償,包括:a.待工國外工人每小時瑞典幣225元b.國內工人依實際費用加10﹪管理費。c.消耗項目依實際成本加10﹪d.旅費依實際成本加10﹪新工期價格調整總廠依約補償後,原合約繼續有效,故應依原承包價,不應有工資率追加款。1.須依2001年工資率追加款項。2.國外費用約增加5﹪。3.國內工人依實際增加成本調整,若船廠認為太高,請船廠介紹較低成本,分包商或幫忙協商降低價格。合約附件一中廠家於PRICECONDITIONS已列明係以2000年工資率為報價基準。本次合約修訂期限因須陳報公司核備,至少需2週。因牽涉未來業務安排,必須90年1月18日前完成合約修訂,否則協商簽署之備忘錄將不具效力。四.結論與建議(一).本合約產生問題之關鍵,在於船東刻意刁難進度,總廠無法因應解決,造成工期一延再延無法施工,目前總廠已確定先將HNO.760貨櫃船順利交船,本案冷凍船將朝BV滿足之條件下,不理會船東意見,全面展開工程,才能了斷本案。(二).總廠及廠家雙方雖有意見差距,但雙方皆表達繼續合作之意願,經多次折衝協商,雙方各有讓步,終達成初步協議,並簽署備忘錄,亦即本合約繼續有效,並依合約第16條之suspension及第30條extracosts辦理補償。此項已達到本總廠與律師研討之總廠主要訴求目標,即合約繼續有效,廠家於總廠給予合理補償後需依修訂合約繼續施工。(三).總廠無法完成準備工作,致使廠家無法開工,總廠須負責補償廠家所有損失(faircompensation),故廠家爭的是金額,總廠堅持的是必須依約辦理。(四).廠家將於本公司批准補償款項後退還全部已領工程款。本項可說明原簽合約雖允許廠家依固定日期領款,唯總廠透過修訂合約,仍可向廠家要回尚未施工款項。(五).廠家暫不提領所餘三次分期付款,條件是船廠須於90年1月18日前完成補償及合約修訂案,此項是否因總廠要求延長作業時間而有變化,尚待廠家正式回應。(六).廠家要求於本次合約修訂時,依約提出2001年工資率追加款項,其清單詳如備忘錄,本總廠艤裝工廠正詳細評估其合理性,並要求廠家說明及適當調整。(七).廠家強調基於成本、人力,機具及其未來業務安排,要求於90年1月18日前完成以上補償及合約修訂案,顯見廠家相當重視營業及管理績效,否則無法存活,這是歐美公司之經營理念,牢不可破、。(八).廠家強調固定工期及固定日期提款乃本案之要件,否則無法承擔資金需求,更強調待工條件及補償須於合約修訂時作清楚規定及符合實際成本。查冷凍船因係季節性交船,國際上船廠均本此原則控管工程,保溫工程絕對在固定工期內展開工程而不中斷,這也是合約要求固定工期內固定提款之緣由。(九).本總廠須提出實際可行之固定施工日程,以作本次合約修訂之基礎,目前雖已延至90年4月2日開工,唯甲板平整度及塗裝交驗問題尚待總廠突破。(十).廠家強調總廠於工程延誤後,未依約正式通知實際可行施工期,造成廠家人力機具待工閒置,故依約要求總廠給予廠家合理補償,廠家認為合理補償即為廠家產生之所有實際成本。(十一).本案將依原合約及所簽備忘錄繼續與廠家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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