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3-09-19 至 2003-09-22

前往地區

  • 越南

出國人數

共 6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300030
主題分類 文化藝術
施政分類 文化傳播
計畫名稱 訪視越南胡志明市台北學校出國報告
報告名稱 訪視越南胡志明市台北學校出國報告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03-12-30
報告書頁數 42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3-09-19 至 2003-09-22
前往地區
  1. 越南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越南胡志明市台北學校,海外台北學校,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教育部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范巽綠 教育部 政務次長室 政務次長 其他
李退之 教育部 政務次長室 秘書 其他
王俊權 教育部 僑教會 專門委員 其他
劉火欽 教育部 會計處 科長 其他
吳家澤 教育部 國會聯絡組 專員 其他
廖高賢 教育部 僑教會 專員 其他
報告內容摘要
近十年來,台商赴海外投資設廠者日益增加,其子女教育成為備受關注的問題,在政府相關機構協助之下,東南亞各國台商於主要城市分別創建了六所海外台北學校,包括馬來西亞檳城台灣學校、吉隆坡中華台北學校、印尼雅加達台北學校、泗水台北學校、泰國中華國際學校、越南胡志明市台北學校等。多年以來,海外台商及中央民代均曾要求本部比照國內教育的延伸予以輔導,為順應實際需要及僑情,本部於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呈報行政院同意接辦,並奉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台八十六僑字第四二九九一號函核定,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接辦輔導六所海外台北學校業務。經由本次參訪越南胡志明市台北學校,提出建議如下:第一、本部刻正依據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研訂海外台北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除賦予海外台北學校設立之法源外,並將該等學校定位為具有僑民教育性質之私立學校。其中有關其設校與管理、獎勵與補助、校長、教師、職工與學生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將於該辦法中明定規範,期能藉由法制作業,導引海外台北學校朝向永續經營之路邁進。第二、海外台北學校應落實校長、教師權益之維護,教師相關權利義務須於聘約之中載明;另一方面,本部計畫推動海外台北學校校長與教師職前訓練計畫,期能使渠等明瞭本身所應承擔之義務。此外,如有教師解聘、停聘與不續聘之情事,除程序應符合公平、正義外,亦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當面答辯之機會。校內申訴管道亦應儘速成立,以保障校長與教師之權益。第三、海外台北學校應建立校長績效、教師考核與教學評鑑,以增進學校行政效率及教學品質。第四、本部將持續舉辦有關於海外台北學校總務、會計人員講習,使渠等熟習國內採購、會計等規定與作業,以減少因不諳法令而發生之錯誤。同時,本部將責成各校加強業務交接之管考,並列入獎補助考核項目標準之一,以免因人員流動而產生疏失。第五、海外台北學校應加強建立校內溝通管道,避免因誤會而產生不必要之猜忌與恐懼,致使校務無法順利推動。隨行立委表示藉由本次參訪,瞭解到海外台北學校之營運與經費來源,誠屬不易。除肯定學校董事會與全體教職員工之努力外,並表示將為海外台北學校爭取更多的資源。有關未來越南胡志明市台北學校之發展及中越雙方學術教育之合作,本部將在過去既有之基礎上,全力以赴,繼續努力,俾創造各方共贏之局面。
前往原始報告頁面: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3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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