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3-09-13 至 2003-12-14

前往地區

  • 日本

出國人數

共 1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203105
主題分類 文化藝術
施政分類 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
計畫名稱 古蹟的再利用
報告名稱 古蹟的再利用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04-06-25
報告書頁數 34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3-09-13 至 2003-12-14
前往地區
  1. 日本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研究
關鍵詞 有形文化財,獨立行政法人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陳倖靜 臺北市政府 台北市立美術館 聘任解說員 聘、雇
報告內容摘要
日本設立文化保護法的目的是為保護國民之文化遺產,及對文化財的保存與活用提出正確的指針,同時提升國民文化之素養,以謀求對世界文化進步之貢獻。正確的文化保護方針,為確保文化之保存與活用,作為化財保護之重要基礎,以建立文化財保護之事業。1992年依據相關文化遺產的保護國際原則,國際聯合教育科學文化機構的指示「各國應對文化遺產與自然文化遺產的保護及整備活用,負起重要職責」。日本這方面以往的做法,是以維護及維持文化財的價值為必要之條件,對歷史建築物(寺、社建築)主要以保存為優先考量而忽略其活用性。近年來,日本地方文行政單位對於文化的保存與活用概念有了新的認識,1996(平成八)年,日本文化廳設立新的文化財保護法,目的是為文化財的保存與活用設立新的法則。一些民間公共團體及建築物所有人對於文化財的關心度日漸趨升急及居民對文化保護觀念的意識提升,民間熱心人士更積極參與文化保存與活用的行列。因此近二十年來,日本近代西洋建築、傳統民宅及一些公共設施,在熱心人士的努力及期待下陸續登錄為有形文化財被保存下來,並且有些案例更發揮了其活化再利用的功能。本研究案將針對筆者實際走訪過的這些成功的案例一一做介紹,並分析其保存的形式及活用的做法。日本政府與民間對文化資產的尊重態度、正確的保存觀念、以及政策的落實等都值得我們效法;反觀我國目前的狀況,雖然起步較晚,但如果政府單位能及早的發現問題,建立正確的文化保護方針。民間團體能主動加入文化保存的行列,官民同心協力,維護國家歷史文化財,將對於世界文化遺產有所貢獻。
前往原始報告頁面: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20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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