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4 至 2009-12-19
共 2 位
| 系統識別號 | C09804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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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分類 | 財政經濟 |
| 施政分類 | 財政金融 |
| 計畫名稱 | 考察民間資金導入公共建設機制之探討 |
| 報告名稱 | 民間資金導入公共建設機制之探討 |
| 電子全文檔 | |
| 報告日期 | 2010-03-15 |
| 報告書頁數 | 44 |
| 出國期間 | 2009-12-14 至 2009-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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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往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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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訪機關 | 內閣府PFI推進室,野村總合研究所,瑞穗實業銀行、瑞穗總合研究所、東京都政府 |
| 出國類別 | 考察 |
| 關鍵詞 | 公共建設,民間資金,財政投融資制度(FILP),民間財務提案制度(PFI) |
| 計畫主辦機關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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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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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運用財政投融資(FILP)制度及民間財務提案(PFI)制度,導引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FILP制度主要係政府以發行債券方式,將民間資金導入公部門資金體系,運用於具有高自償性之公共建設計畫,PFI制度則是政府以購買服務之概念,導引民間自主調度資金投入公共建設,並以自償性較低或無自償性公共建設為主。我國一方面面臨公共建設預算不足,另一方面龐大郵政儲金處於低度利用,應可參考日本FILP制度引導郵政儲金等民間資金投入高自償性公共建設;對於無自償性或低自償性之公益設施,則可參考日本以PFI方式辦理。未來編列年度預算時,可要求各公共建設主管機關應至少提出一項可運用民間資源或自籌財源之計畫項目,並配合修正中央補助地方政府之相關規定,俾減輕公務預算壓力。此外,金融機構在辦理促參或推動PFI制度上扮演重要角色,未來宜讓其及早參與規劃及肩負部分監督責任,並透過與國外經驗豐富之金融機構合作等方式,強化其專業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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