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研討會提供與會代表瞭解其他與會國家之TBT協定的執行、發展現況與成果、經驗與觀念交流分享及增加TBT議題之認識,經過與會代表之討論及腦力激盪所得到的結論可提供與會國家及相關國際或區域組織具體方針及計畫未來加強TBT規範執行之參考。派員參與TBT研習會,可在會議中立即瞭解目前受關注之議題及目前發展趨勢,將有助於對國內相關政策措施之適時調整。另外,在熟悉TBT之運作情形後,亦可經由與其他會員國之合作,在特定議題上,尋求本國最大之利益。2.本次研討會對與會人員在專業知識與經驗交流均有助益,藉由課程介紹與討論,除可更進一步了解相關國際規範外,亦可與他國代表交換意見,了解其運作模式,並建立溝通管道,對日後相關業務之往來頗有助益,爾後類似研討會均應儘量派員與會。3.本次TBT區域性研討會,中國TBT業務負責部門亦派員出席,並藉機發表各國普遍關切其大量輸出「黑心產品」問題之改善做法。香港及澳門地區亦派員與會,港、澳兩地亦設有TBT專責查詢單位及通知文件主管機關。相較之下,我國TBT查詢與通知專責單位,無論人員素質、網站服務、相關國際規範之研究分析及與國內外各相關單位之溝通協調功能,均相當健全優異。4.參加本次研討會之會員國大多為東南亞、印度洋地區國家及太平洋島國等,除新加坡、韓國與我國外,多屬開發中國家。無論在TBT協定之認知、執行、法規制度、各種基礎建設、國際規範之瞭解或履行WTO/TBT協定之義務上,各國之間均有不同程度之落差,即使是參加會議的各國菁英,對國際規範與TBT協定之瞭解亦有加強之空間,遑論因經費短絀、人力資源質與量均不足下,其履行協定與遵守國際規範之能力。5.在綜合討論時部份國家仍關切基本問題,如政府部門分工、協調與統籌機制、專業知識不足、經費短絀、亟需技術協助等,其希望國際組織或已開發國家能提供經費支援,協助其提升技術能力及相關基礎建設,以縮小其履行TBT協定之落差。惟期待外援來提昇各國的執行能力或產業水平,顯然遠不如自行積極推動相關業務來的實際,開發中國家尤其應建立這種觀念。6.美國以單一機關集中管理方式進行法規集中審查可確保各行政機關立法過程、政策與分析方式的一致性,並降低法規重複及形成非關稅貿易障礙的可能性,值得我國借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