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趟華府行程,不僅讓人見識到了林所長對美國法制的精準掌握,也讓人見識到了美國人民是如何具體的要求法律從業人員,如何才能符合他們所謂的人民標準,套句台灣現在流行的話語,我想這可能就是美國版的「符合人民法律感情與期待」的具體表現吧!當然,以上所說的是美國與台灣的最近司法動態,這些司法動態雖然與司法有關,但嚴格說起來卻仍屬間接與法學教育相關,因此林所長此行的另一個重點行程,在於直接考察與司法養成教育有關的,美國大學的法學院與美國司法實務界的訓練機構。這一點尤其是我國考試院甫於數月前通過了司法官考訓制度的「三合一法案」,也就未來我國司法官的考試與養成教育將有大幅變革。詳言之,未來的司法官考試即將與律師考試相結合,而後續的相關司法人員養成教育亦將隨之更動。未來的司法官養成制度何去何從?於此不能不未雨綢繆。林所長選在此一司法官養成制度大幅變革的十字路口,前往美國考察,自有其深刻的意義存在。最重要的原因在於美國的司法官(法官、檢察官)並非源自單一的司法官考試,而是由執業律師中挑選而來。從而,如何訓練未經司法官考試的律師,使其能夠從事審判或偵查工作,這種特殊的司法院養成教育方式,對於我國未來「三合一考試」方案實施後的司法官訓練所課程安排,可能會有不同觀點的啟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