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5-11-09 至 2005-11-11

前往地區

  • 韓國

出國人數

共 1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404797
主題分類 法務
施政分類 法務
計畫名稱 應韓國電腦軟體主管機關(PDMC)之邀赴韓國出席電腦軟體國際研討會
報告名稱 參加2005韓國電腦軟體國際研討會及拜會韓方相關單位報告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06-01-19
報告書頁數 7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5-11-09 至 2005-11-11
前往地區
  1. 韓國
參訪機關 韓國觀光部著作權組,韓國著作權委員會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智慧財產權,著作權,仲介團體,暫時性重製,科技保護措施,ISP,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條例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陳淑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著作權組 組長 簡任
報告內容摘要
職  陳淑美此次奉派應韓國電腦軟體主管機關(PDMC)之邀,於94年11月9日至11日期間赴該國參加國際研討會,就我國現階段電腦軟體智慧財產權方面之保護發表論文,與會人士特別就我國著作權法「暫時性重製」議題及規劃中「智慧財產權專業法院」提出問題,均由職  逐項說明。此次會議期間韓方並未提起由其他國間輪流主辦此一國際會議之事。韓國文化觀光部著作權組為韓國政府部門實際負責著作權業務之單位,主要負責修法、法令解釋、國際事務(包括與美國進行之相關諮商);又自2006年(明年)開始,將增加法令宣導業務。至於仲介團體使用報酬審議、著作權之登記、刊物印行、法定授權及爭議調解等,則均由述韓國著作權委員會辦理。韓國現階段與美國尚有若干著作權爭點尚未解決,包括暫時性重製、科技保護措施等。惟就長期而言,基於在中國大陸商品要求提高保護之需求,韓國仍會調整。另韓國現階段對於是否將著作財產權期間延長為七十年,並無所考量,至於未來如與美方進行FTA諮商,是否會有所調整,另當別論。另韓國著作權法本身已有ISP通知取下(NoticeandTakeDown)相關條文,此部分將進一步了解與參考。韓國著作權委員會為韓國文化觀光部著作權組之外圍單位,定位上似屬所謂「行政法人」,辦理業務包括仲介團體使用報酬審議、著作權之登記、著作權爭議調解及法定授權之處分等。韓國總共有十一個仲介團體,除錄音著作有2個仲介團體外,其餘著作類別均只有一家仲介團體。對於利用人所提出單一窗口(onestopshopping)訴求,韓國文化觀光部著作權組與本委員會也要求各仲團未來朝此方向努力。另該委員會自2001年起受託辦理著作權登記業務,此業務急遽成長,且已完全無紙化,可透過網路進行。本委員會認為以著作普便利用之今日,著作權資訊之完整至為重要,故登記有其必要性。我國是否參考韓方制度,由行政法人或民間機構辦理,有待政策面再多做研究。本局此次配合行政院制定「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條例」是否參考韓國經驗,將適用對象修正限定於「從著作公開發表資訊可推斷是韓國人著作者」,始有該法定授權制度之適用,必須加以思考。就此部分爰建議先維持本局已擬條文,未來視國際發展趨勢,如確有壓力,再予調整限制。
前往原始報告頁面: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404797
2013 © 公務員出國考察追蹤網 || 本來源以 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 頒佈為準,資料僅供參考,若有不正確之處請來信(abroadplay@groups.facebook.com)與我們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