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5-06-11 至 2005-06-16

前往地區

  • 瑞士

出國人數

共 2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402210
主題分類 財政經濟
施政分類 經濟貿易
計畫名稱 WTO區域貿易協定(RTA)規則談判會議
報告名稱 WTO區域貿易協定(RTA)規則談判會議
報告日期 2005-07-15
報告書頁數 13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5-06-11 至 2005-06-16
前往地區
  1. 瑞士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WTO貿易規則談判,區域貿易協定,RTA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蕭振寰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多邊組 副組長 薦任
童明慧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多邊組 專員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1.WTO目前仍在進行的杜哈回合談判中,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TradeAgreement,RTA)屬於規則(Rules)談判議題之一,其談判授權來自杜哈宣言第29段,以釐清與改進現行WTO適用於RTA的程序及規定。2.RTA規則談判主要分為「程序性議題」及「實質性議題」兩大類。程序性議題談判重點在於「透明化」,目標在於改善目前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CRTA)審查功能不彰的問題,並就RTA的早期宣告、通知時機與內容、審查機制、後續通知與報告等透明化要素進行討論。目前會員對於透明化議題雖已初步形成共識,惟若干開發中會員仍堅持依據授權條款(EnablingClause)通知之協定應享有特殊待遇,不應由CRTA審查。3.實質性議題主要則探討RTA的體制性問題,如:貿易自由化涵蓋範圍、過渡期間、其他商業法規、RTA與發展等。過去會員參與此類議題的討論意願不高,但近來已逐漸恢復談判動力,而由本次RTA特別會議議程(WTO/AIR/2584,附件1)觀之,目前談判已轉以會員對於RTA實質性議題所提之提案為討論重點,目前相關提案包括:(1)澳洲有關「貿易自由化涵蓋範圍-絕大部分貿易(Coverage:SubstantiallyAllTheTrade,SAT)」提案(TN/RL/W/173/Rev.1、TN/RL/W/173、TN/RL/W/180,附件2);(2)歐盟有關「絕大部分貿易」、「過渡期期間」、「中立問題-其他商業法規」及「RTA與發展」等實質性議題提案(TN/RL/W/179,附件3);以及(3)我國在本次會議期間第一次提出討論之「RTA應開放其他會員加入條款」提案(TN/RL/W/182,附件4)。4.為實際掌握前述各項議題之發展,並藉機安排與其他會員(特別是APEC主要會員)進行雙邊會談以尋求各國對我國提案之支持,貿易局多邊貿易組蕭副組長振寰及童專員明慧奉派偕同台灣大學法律學院WTO研究中心林副教授彩瑜代表我國出席本次會議。蕭員一行三人於本(94)年6月11日出發,12日抵達瑞士日內瓦,並在我國常駐WTO代表團劉秘書志宏之安排與陪同下,於6月13日拜會WTO秘書處,並分別與日本、澳洲、紐西蘭、加拿大、韓國、香港、歐盟、土耳其等8個會員舉行複邊會談,當日並由代表團楊參事珍妮率團參加RTA非正式會議,隔(14)日則由代表團劉秘書志宏及白法律顧問鎮瑜陪同參加本次RTA特別會議(活動行程表如附件5)。5.旨揭出國報告分為前言、出席會議期間紀要、心得與建議、附件等4大部分,相關心得與建議如次:(1)有關我國所提「RTA應開放其他會員加入條款」之提案,各國初步回應雖多對我提案立意表示支持,但亦可觀察出「強制開放」與「強迫諮商」之倡議係各國最為關切及疑慮之處,且若干會員甚至已直接表示無法接受,故我國是否仍以「強制性條款」為後續推動目標,抑或適度調整為「自願性」開放或諮商之推動方向,似宜再酌。依目前強制性條款難以獲得各國接受之現實情況下,改採自願性條款或有下述好處:(A)顧及國際談判之現實層面,減少各國對我提案之疑慮,且至少在現階段有機會使我提案繼續受到討論,而不至於完全被擱置。(B)RTA開放諮商或加入之「自願性條款」若能納入WTO架構下之RTA相關規範中,由於裁量空間大,較屬於宣示性的「無害」條款,獲各國接受的可能性較高。(C)「自願性條款」本身之法律效果固不若強制性條款來得直接而明確,然似不宜僅以法規「拘束力」強弱與否判斷我國能獲有之實質利益為何。事實上,縱使係採「強制諮商」條款,對實質上無意願讓他國加入之RTA締約成員而言,該等條款仍無強制執行力,第三國仍無法依此條款而自動取得RTA成員之身份,蓋因加入與否之條件仍取決於當事國間之談判結果,此為法律規範難以施力之處;而實務上,此類彈性條款亦常出現在WTO各項協定之中,包括對開發中國家的差別與特殊待遇(S D)條款等,因此,WTO有關RTA的規範若能適度納入開放諮商或其他擴大RTA利益之概念,在法律基礎上,我國仍能獲得法律上的正當性(請求權基礎)而得要求進行諮商,某種程度似仍有運用的空間。(2)本次會議期間我國雖已針對各國對我提案之相關評論意見於會中提出初步答覆,惟我國仍宜針對各國所提下列詢問及關切事項準備說詞,俾於下次RTA特別會議(暫訂於本年7月25日至26日舉行)前以書面方式提出具體回應:(A)是否涉及GATT1994第24條條文之修訂,而有踰越杜哈宣言談判授權範圍的問題?(B)應否加諸會員「強制開放」RTA之義務?(C)請求諮商之條件(強制性或非強制性)及相關考量因素(政治性或非貿易事項),包括「respondsympathetically」及「accordingoodfaithadequateopportunities」文字意涵之釐清。(D)多國請求加入RTA諮商對於原締約國可能造成之資源負擔與困難應如何處理?(E)對於RTA原締約國之實質效益為何?(F)適用之RTA類型(關稅同盟或FTA或二者皆是)為何?(G)可能引發之爭端解決應如何處理?(3)另有關我國原擬提出RTA(歐盟東擴)自動適用貿易救濟措施問題之提案,本次會議期間歐盟已提出我國如擬就此提案恐將影響貿易規則談判進展,且該國亦將就此極力爭辯之立場,加以本次會後經委請我國常駐WTO代表團洽詢其他會員的看法後,大部分會員認為歐盟相關措施已違反WTO反傾銷協定,但不認為有修改協定之必要,且亦有影響談判進展之疑慮,而建議我國對此問題似宜改採爭端解決程序處理。鑑於我國原擬就此問題分別在RTA及反傾銷規則談判中進行提案的構想,似難獲得會員支持,我國是否仍將就此進行提案亦似宜再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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