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WTO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DSU)第27.3條規定,WTO秘書處應就爭端解決程序及慣例開設特別課程,俾使會員對該協定有更深入之瞭解;自我國成為WTO觀察員而獲得參加相關訓練課程之機會開始。為培養同仁熟悉爭端解決機制之實務運作情形,即定期派員參加是項特別訓練課程,俾因應未來處理相關業務之可能。2.93年5月3日至8日舉行之「WTO亞太地區爭端解決程序與規則特別課程」,本課程係由WTO訓練處籌畫,共有來自廿多個會員國內之官員或派駐於WTO代表團之人員參加,並由WTO上訴機構兩位資深官員擔任課程講師。本次特別課程共可分為兩部分:i.WTO簡介:內容包括WTO多邊經貿體系的成立過程、WTO爭端解決機制之形成及程序、GATT1994之基本原則等。本部分課程係提供與會學員對WTO及爭端解決機制之運作,具備一定之基本認識,俾能進行爭端案件之模擬演練。ii.爭端案件模擬:訓練處提供3個案例,並將所有成員分為6個小組,分別扮演指控國、被指控國。每個案例均模擬上訴機構聽取當事雙方辯詞之過程。經過此一過程,參與學員除學習如何判斷案件之爭議點,並能獲得參與爭端解決機制程序的「臨場感」。3.我國目前雖尚未於WTO爭端架構下直接進行訴訟,為瞭解相關程序之進行,目前策略係採用申請成為案件第三國之方式,增進相關機關及承辦同仁處理爭端案件的能力。然WTO爭端解決機構並不鼓勵會員興訟,其目的在於協助會員瞭解相關協定之內涵,進而撤銷其不符合規範之措施。4.另對行政業務機關之承辦同仁而言,撰寫一般法律文件與WTO法理之分析並非所長,我國應儘早培養相關人才,以面臨未來爭訟之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