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1-04-27 至 2001-10-26

前往地區

  • 日本

出國人數

共 1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100704
主題分類 法務
施政分類 法務
計畫名稱 家事事件裁判制度
報告名稱 家事事件裁判制度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02-08-26
報告書頁數 54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1-04-27 至 2001-10-26
前往地區
  1. 日本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研究
關鍵詞 家事事件裁判制度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邱璿如 臺灣高等法院 法官 簡任
報告內容摘要
本文係筆者經人事行政局及司法院准派赴日,在東京大學法學部以客員研究員身分,進行為期半年之研究所獲成果,其論旨略為:日本法學界及實務界經數十年之實務運作經驗及爭論後,終於在二000年十一月間,經由其司法改革審議會作成決議,建請應再擴充其世所注目之家庭法院,使其更加發揮應有之功能,並將向來由地方法院所管轄之人事訴訟事件移歸家庭法院併管,以便人民利用同一法院運作同一程序連同一般家事事件進行一元化處理,而促進程序經濟、避免司法資源之浪費。受此項法制進展趨勢所啟發,本文認為應從如下面向切入,重新建構我國家事事件審理程序:第一,由於我國並無類如日本憲法要求採對審、公開等原則審理訴訟事件之明文,所以應認知在我國將原屬人事訴訟或一般訴訟之家事事件,重新劃歸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統合處理乙事,並不當然涉及該類事件必被全面性非訟化之問題。第二,為便利人民使用法院,貫徹國民主權之原理,立法論及解釋論應以一元化處理家事事件為指標,制定專法變革向來分依四道程序處理家事事件之現制,以謀求程序經濟、節省司法資源,而保護當事人之程序利益。第三,鑑於日本家庭法院歷來確曾發揮相當重要之機能,我國亦應備置類如日本家庭法院所常置之調查官、醫務官等類法律外專業輔助人員,使向來之家事法庭更加專業化或增設家事法院,以滿足家事事件處理所需科學主義性。第四,縱使將向來被定性為訴訟事件者改為歸由家事法庭或家事法院統合處理,並於其處理過程常置上開專業輔助人員,並不意味該類事件已被全面非訟化,所以尚有交錯適用部分訴訟法理之可能。
前往原始報告頁面: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1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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