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6-10-28 至 2006-11-06

前往地區

  • 美國

出國人數

共 1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503293
主題分類 財政經濟
施政分類 證券、期貨
計畫名稱 出席證券執法及市場監理研討會
報告名稱 參加美國證管會「證券執法及市場監視研討會」出國報告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07-07-16
報告書頁數 25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6-10-28 至 2006-11-06
前往地區
  1. 美國
參訪機關 美國證管會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證券不法執法,不法交易調查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高新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第三組 科長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本研討會主要討論之重點,包括美國證管會民事執法之概況、其民事執法與刑事執法併行之制度介紹、發行面詐欺案件之採討、內線交易案件之查核及操縱案件之調查及蒐證等。此外亦透過跨國不法交易個案之分組討論,讓與會者瞭解近幾年來查核不法交易之困難及國際合作之必要。透過此次研討可發現,美國證管會對證券不法交易之調查技巧,基本上與我國現行作法並無重大不同。惟美國之法律制度及行政機關之權限與我國之制度設計有所不同,其執法情形與我國相較,就下列方面似較具彈性及效果,可供我國未來研議規劃長期改進調查制度之參考。一、行政機關之民事執法與刑事執法併行,由於民事處罰之證據力要求低於刑事處罰,及以金錢罰為主,涉嫌者較易認罪,且可起訴更多案件,廣泛打擊不法。二、具有凍結疑似不法交易款項之權力,可逼使涉嫌者向調查部門說明案情,有助迅速釐清案情,另部分涉案之外資可能以資料保密為由,不願提供買賣決策或最終受益人等相關資料,透過凍結疑似不法所得方式,亦可收嚇阻其再犯之效。三、可採和解及沒入不法利益等處置措施,該沒入利益可供補償受害者,且允許行政部門與涉嫌者進行和解,可免去司法訴訟之冗長程序,受害者可提早接受補償。四、美國證管會之行政調查權較我國為大,有助於其查明案情作為執行民事處罰及和解等處置措施之依據。未來我國如有研議增加行政執法之處置措施,如和解或提起民事訴訟等,則宜配套擴大賦予行政調查權。至於我國是否可參酌美國之制度進行調整,所涉甚廣,宜就雙方法律架構制度設計、行政及司法部門組織及人力調整、社會大眾對行政部門公信力之信賴程度、相關法令規章之修正等深入評估通盤考量,供長期規劃改進調查及執法制度之參考。
前往原始報告頁面: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50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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