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04-06-10 至 2004-06-24

前往地區

  • 英國

出國人數

共 1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302659
主題分類 財政經濟
施政分類 銀行
計畫名稱 英國金融監理機關對金融機構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揭露之監理
報告名稱 英國金融監理機關對金融機構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揭露之監理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04-09-24
報告書頁數 30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04-06-10 至 2004-06-24
前往地區
  1. 英國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實習
關鍵詞 資訊揭露,金融監理,衍生性金融商品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中央銀行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洪櫻芬 中央銀行 金融業務檢查處 三等專員 其他
報告內容摘要
英國金融監理機關對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揭露之監理,主要可分為三方面:??財務報導與揭露為增進財務報表透明度,英國金融監管局(FSA)規定2005.1.1(惟得提前適用)起,企業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公報及第39號公報規定處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不當行銷與利益衝突為防止金融商品不當行銷及利益衝突,FSA規定金融業從事金融推廣活動時,應符合「清楚、公正及不誤導」原則,並計畫將成立部門負責金融推廣活動之監控工作。又為防止投資銀行以不實研究報告誤導投資人,FSA要求投資銀行必須制訂政策,以控管研究報告可能產生之利益衝突,並強調將嚴懲違反法令者及訴追經理人法律責任。??資料申報英格蘭銀行要求業者按季申報FORMDQ報表,內容主要為依交易對象別、國家別、幣別、風險別及商品別彙總計算之部位表;FSA則要求按商品別及合約剩餘期間並依風險屬性加權計算,填報名目本金、重置成本及信用曝險額等相關報表。本次赴英研習心得與建議如次:??為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92.12我國發布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本國銀行應如何因應,實為一大挑戰。而國內監理機關在面臨金融業此項轉變,有關法規與管理機制調整、申報報表內容修改、法定資本計提及資訊揭露等監理措施,亦應儘速研議。??如何防止衍生性金融商品不當行銷及利益衝突,及如何減低國內銀行資料申報錯誤率,提昇報表稽核系統預警功效,英國自動化申報系統及嚴懲制度,應可參考。??我國目前有關衍生性金融商品資料之申報,多僅為交易量或餘額等統計資料,並未依風險屬性不同予以加權,亦未採系統模型進行分析評估,如何進行分析監控,實值得深入研究。
前往原始報告頁面: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930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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