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已於2004年6月公布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我國銀行監理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已宣示將於2006年底實施新資本協定,有鑑於新資本協定預計將對我國銀行業及監理機關產生重大影響,本報告除簡介其沿革與主要修訂內容外,分析美國監理機關與銀行現行之因應措施外,並根據我國實施現況,參考美國經驗,對我國監理機關與銀行分別提出建議。其中,對我國監理機關之建議計有九項,包括:一、評估現行監理架構遵循巴塞爾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理重要原則」之程度,以決定金融監理要項之優先順序,進而審酌2006年底實施新資本協定之妥適性;二、儘速訂定監理機關裁量項目;三、儘速修訂各項監理準則;四、實地查訪銀行,以瞭解現行銀行風險管理實務及新資本協定執行進度;五、要求銀行提報新資本協定實施計畫;六、根據定版新資本協定,進行量化影響研究;七、要求銀行於其網站或其他公開資訊,依使用對象別,詳列應揭露事項彙總表及相關索引;八、加強一般民眾之金融教育;九、針對新資本協定規範,研擬培訓計畫。對我國銀行之建議計有六項,包括:一、成立新資本協定實施計畫小組,擬定新資本協定實施計畫;二、進行實施新資本協定成本效益之分析;三、擬採行內部評等法銀行,宜建置資料倉儲;四、針對新資本協定規範,研擬實施計畫小組培訓或招募計畫;五、針對實施新資本協定之實務意涵,進行教育訓練與使用者測試;六、針對實施新資本協定之疑義,積極與監理機關互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