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存款保險制度自1985年實施以來,已發揮健全穩定國內金融之功能,此次有幸與加拿大存款保險公司等多國之存保機構及其它相關監理機關等共計二十五個正式會員、八個準會員及二個觀察員於本年五月六日於瑞士巴賽爾國際清算銀行總部,創立首項亦是目前唯一之國際存款保險機構組織----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DepositInsurers;IADI),使我國存款保險制度之發展再邁向另一個里程碑。成為此項國際組織之一員後,將積極參加各項活動,藉由國際交流機會交換相關技術與經驗,俾有助於更進一步促進我國金融制度之健全發展,並使本公司成為具備國際一流水準之存款保險機構。本次參加該項協會首次國際會議與研討會,經參酌各國實施存保制度之經驗,並考量當前我國金融環境與實施現況,對於如何再健全我國存款保險機制及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等議題之心得與意見如下:一、健全之存保機制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明確之存保制度政策目標,保護小額存款人,以促進金融安定。(二)存保制度之權能設計應能達成其政策目標。(三)存保制度應有持續改進之制度設計,俾隨時檢討其能否達成目標。(四)存保法規必須對存保機構在金融安全網中之角色予以明確定位,俾有助於促進金融制度健全。(五)強化存保機構本身公司治理以增加存保機構公信力。(六)存保機構職員應獲得保障,其基於善意之作為應免除法律之訴訟。(七)存保機制必須具備充足的理賠基金。二、存保機構與其他金融安全網成員間之關係(一)金融機構安全網間成員之密切合作係有效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利器。(二)各安全網成員間之權責劃分,法律上應有明確規定,並具有協調機制。(三)存保機構和金融安全網其他成員相互間之資訊交換與意見溝通應建立管道,並應有明確資訊保密規定並予法制化。三、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處理(一)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立即果斷採取處理行動,對減少處理成本極為重要。(二)金融安全網成員應訂有明確且透明之標準,以決定金融機構是否發生嚴重問題,俾能迅即處理。(三)為有效處理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各金融安全網成員間之事前及事後應充分合作。(四)處理倒閉金融機構應確保存款人立即獲得賠付,避免影響其他存款大眾之信心。(五)對存款人之賠付應建立機制容許存保機構具有事先檢查問題金融機構存款負債之權力,且當局在關閉問題金融機構時,應儘早通知存保機構,俾存保機構能掌握存保風險。(六)存保機構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資產於賠付存款人後應具有代位求償權。(七)存保機構對倒閉銀行董事、高階主管、簽證會計師及其他違規有關人員進行訴追,可減少存保基金之損失,並維護公平正義。(八)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可視其特性、資產規模大小與對金融體系造成之影響,採行「清算賠付存款人」、「由其他金融機構購買承受」及「對購併金融機構提供財務協助」等方式處理。(九)問題金融機構於處理後,應檢討以記取教訓俾免重蹈覆轍。四、由全額保障恢復實施限額保障之必要性與轉換時機(一)全額保障是一種不得已之過渡措施,只有在金融系統有發生系統性風險之虞時始可採用。(二)為避免道德風險,其施行期間不宜過長,在經濟復甦、金融體質改善後,即應迅予恢復限額保障。(三)採取全額保障,應對不法之經營階層或有關人員進行責任之追究,並應協調法院迅予審理,以遏阻道德風險之發生。(四)恢復限額保障實施應作周詳之規劃,並應事先告知民眾,讓民眾充分瞭解恢復前後之情境。(五)恢復限額保障實施可先對定期存款取消全額保障,俟經濟金融穩定再完全取消全額保障。(六)恢復實施限額保障應同時檢討調整存款保險範圍與額度,俾大多數存款人恢復信心。(七)恢復限額保障之同時應配合金融改革,俾金融經營與金融監理現代化。五、固定單一費率到風險差別費率之轉變(一)實施風險差別費率較符公平正義原則,且費率級距之差別將提供金融機構某些顯著誘因,以促使金融機構改善其營運狀況,避免過度承擔風險。(二)風險差別費率制度在反映個別金融機構之風險承擔能力與整體經營風險,可抑制道德危險之發生。(三)風險差別費率實施初期費率級距與級數較小,實施一段期間後宜增加級數並擴大費率差距,以發揮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