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期間

2011-05-07 至 2011-05-15

前往地區

  • 美國

出國人數

共 2 位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10001438
主題分類 智慧財產
施政分類 專利
計畫名稱 參加美國專利商標局舉辦之進階專利審查課程「ComputerImplementedInventions」
報告名稱 進階專利審查課程:電腦實施之發明(AdvancedPatentExamination:Computer-ImplementedInventions)
電子全文檔
報告日期 2011-08-15
報告書頁數 57
其他資料
出國期間 2011-05-07 至 2011-05-15
前往地區
  1. 美國
參訪機關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
出國類別 研究
關鍵詞 專利,電腦實施之發明,專利適格標的,方法請求項,審查基準,新穎性,非顯而易知性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出國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廖柏名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專利三組 專利審查官 薦任
徐瑞甫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專利二組 專利助理審查官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職等奉派參加美國專利商標局之全球專利學院舉辦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進階課程,以增進認識美國專利商標局處理電腦相關之發明專利案件的檢索、審查等實務運作,本進階課程共計4天,範圍偏重在電腦實施之發明,除介紹美國專利商標局之組織分工外,主要就美國專利分類與檢索、申請專利範圍之解讀、標的適格性、新穎性、非顯而易知性等專利要件審查提供相關訓練課程。在專利標的適格性的討論上,針對Bilski案,美國專利商標局因應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最高法院之判決理由,快速提出有別於現行審查基準之相關暫行標準或指南,進而確立M-or-T測試法係判斷方法請求項是否符合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規定之方法(process,例如商業方法)的一種雖非唯一但為有用且重要調查工具;另在非顯而易見性審查上,KSR案則改變該局以往僵化地以TSM準則判斷申請之發明是否顯而易知的審查方式,進一步要求審查人員必須藉由Graham準則輔以TSM調查先前技術揭露之事實,依據事實調查結果比對申請發明之差異,建立表面證據始得論述顯而易知理由並據以核駁申請之發明。
前往原始報告頁面: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10001438
2013 © 公務員出國考察追蹤網 || 本來源以 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 頒佈為準,資料僅供參考,若有不正確之處請來信(abroadplay@groups.facebook.com)與我們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