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認定911攻擊事件為一武裝衝突,並且必須訴諸軍事力量對抗恐怖分子攻擊。布希政府在911攻擊事件後,宣示反恐戰爭。聯合國安理會議亦通過決議,支持各會員國針對恐怖分子攻擊行使聯合國憲章所載國家固有的個別或集體自衛之權利。嗣後由美國主導的國際軍事力量,於10月7日對阿富汗境內之塔利班軍隊及蓋達組織實施攻擊。這場在阿富汗境內的反恐戰爭並非傳統之戰爭,雖然具有國際武裝衝突之特質,但是大部分國際社會並未承認塔利班政府,蓋達組織亦為私組織,並非主權國家,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對美國與塔利班軍隊或蓋達戰士間之武裝衝突,有無適用餘地,又當塔利班軍隊成員及蓋達戰士被俘時,日內瓦第三公約所列之戰俘處遇是否得以適用。在日內瓦公約制定時簽約各國或未能預見反恐戰爭之武裝衝突型態,公約應依善意及條文意旨解釋適用內容,不應為目的取向。布希政府決定日內瓦公約僅適用於遭美軍拘捕之塔利班人員,但不及於蓋達組織之國際恐怖分子,同時,不論塔利班或蓋達組織成員被俘,均不得享有日內瓦公約之戰俘之身分。此一決定實值商榷,本報告自戰鬥人員在戰爭法中之地位及演進,分析日內瓦公約戰俘之規定應如何適用於反恐戰爭,探討被俘之塔利班軍隊及蓋達戰士應受如何之處遇,始與公約規範相符。 |